
債券中較為常見的特點是可贖回(Callable)、可售回(Putable)、提前贖回權 (Make-Whole Call)及控制權變動可售回權(Change of Control Put)。
1. 可贖回(Callable)
債券發行人可在到期日前,以預定的贖回價(一般高於或等於債券的面值金額)提早贖回債券。這常見於發行人資金非常充裕,或其有能力以更低利率再融資的情況。
除了到期收益率(Yield to Maturity),投資者亦應參考贖回收益率 (Yield to Call)。贖回收益率是指以現時價格買入債券,並假定發行人於指定日子提早贖回債券時的年化收益率。
最低收益率(Yield To Worst)通常是指到期收益率或贖回收益率的較低者,反映出債券的最低預期回報。
2. 可售回(Puttable)
債券投資者可在到期日前,以預定的售回價(一般等於債券的面值金額)提早售回債券予發行人。由於這項權利處於投資者手中,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可以假設售回日等於到期日。
除了到期收益率(Yield to Maturity),投資者可參考售回收益率 (Yield to Put)。售回收益率是指以現時價格買入債券,假定投資者於指定日子提早售回債券時的年化收益率。
3. 一次性補足利息提前贖回權(Make-Whole Call)
債券發行人可在到期日前,以 (1) 債券面值金額或 (2) 折現價格(兩者取其較高者)贖回債券,而折現價格等於尚未支付的利息及本金的折現值,當中所使用的折現率通常是基準利率加上固定息差。
雖然在計算上略為複雜,但投資者不用過分擔心,因為最差情況下亦能拿回債券面值金額。事實上,除非基準利率大幅上升或發行人有必要提早還清債務,否則較少會行使一次性補足利息提前贖回權。
4. 控制權變動可售回權(Change of Control Put)
一旦債券發行人或擔保人的控制權架構出現大變動時,比如債券發行人被第三方公司收購、母公司控股股東出現變動等,投資者便有權以預定的售回價提早將債券售回予發行人。
這項條款原則上是保障投資者的權利,當債券發行人或擔保人的控制權架構出現大變動時,投資者有權選擇提早取回本金,以排除各種不確定因素。








